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实验教学中心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02-25     (点击量:)

广外校〔201513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20154月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54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5429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4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广外党〔2014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由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对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与新生一同入学。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入学手续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未按规定缴纳的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下同)。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或超过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尚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应按照所在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批准,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九条 学校实施学分互认制度。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或在我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或MOOC等网络学习平台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可以认定为本校相应的学分。学生修读校外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在学科和能力竞赛中获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在出版社出版论著译著、有发明创新,为学校和社会带来较好效益及参加社会实践成绩突出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创新学分认定。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未注册者不准选课和修读任何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修读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选课取得修读资格。

学生选课应先选先修课程,后修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免听、重修和缓考,具体要求根据学校课程修读和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以及开课部门确定为不能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军训课为港澳台及外籍学生的任意选修课,但放弃修读后不足学分应当选修其他课程的学分予以补足。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七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需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为0

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课程绩点为0),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公布,学生应上网查询考核成绩。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重修本课程的手续或选修替代课程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指标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评定奖学金、出国留学、辅修、推免生、国(境)内外交流生等相关选拔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特异体质,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向体育部提出申请,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部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锻炼或保健班学习,考核合格后给予及格成绩(60分)和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和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辅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主辅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辅修是指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经学校批准按相应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另一专业。

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前,完成辅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并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若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修满主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并完成辅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并获得相应学分,亦达到辅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对已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学校不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每位学生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主修和辅修专业同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士学位审查。辅修专业审查不合格者,学校终止其修读资格,不补发“ 辅修专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伤、病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出国、创业、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转出或转入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

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取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跨省转学须由两地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学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开课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退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认可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未办理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非经济原因本人申请退学且手续完备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分管本科教育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其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本校本科学生学业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教务处是本校本科学生学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发放与确认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要求下一年六月毕业的学生,须在当年九月提出申请,学校对其进行资格审核。申请时学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的70%。学校确认后,视其为应届毕业生,并于下一学期为其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撤销。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并颁发优秀学士称号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毕业要求,但获得不少于应修总学分的80%,经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结业的学生通过重修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一)经学校审核,未达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本科学生,学校发予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认真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5年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十四条 具有本科生学籍的全日制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办秘书科                    2015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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