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1世纪的高等教育从知识传授型向能力培养型发展,而实验教学是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作为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平台,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中心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必须高瞻远瞩,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隶属学校,依托学科所在部门(学院)管理。中心独立建制,实行相对独立的实体运作。教务处是中心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管理指导性文件及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实验教学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监控、检查及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设主任1名,由学校任命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中心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提名,下属实验室主任以及其他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学校备案。课程组负责人由各实验室主任提名,中心主任聘任。任课教师由课程组负责人提出建议,实验室主任聘任,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六条 中心运行经费由学校直接划拨到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单独为中心建帐,中心支配使用,由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帐。其它专项经费参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七条 中心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功能放置在各实验室,贵重实验设备由专人负责,实行专管共用,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中心对下属各实验室的所有资源实行统筹管理,并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实验室的整合。
第九条 中心的实验教师及技术、管理人员受中心主任领导,由中心统一分配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务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以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中心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评聘、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实验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具的论证、购置工作。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具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五条 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完成相关文件、资料、实验实体、科技成果等材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开展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与时俱进,积极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丰富实验教学内涵,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借助现代教育技术、多媒体和网络实施教学,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十九条 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和实验技术的研制开发、学术研讨及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二十条 定期举办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以及实验队伍的建设等研讨会,群策群力,积极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提高实验队伍整体素质的新举措,积极探索和实践适合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强个性化和特色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二条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通过设置基础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形成由低到高、由接受知识到培养综合能力逐层提高的实验课程体系,构建“基本实验技能的形成→分析(设计)与综合能力的训练→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逐步提高的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实验教学新体系。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中心要积极修订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紧密结合实验教学新体系进行实验教材建设,跟踪学科发展,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实验内容,编写(修订)与新设备相适应的实验指导书,并努力将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和前沿技术引入到实验教学中。
第二十四条 将实验教学逐步从理论教学中剥离出来,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单独计算实验学分,适当增加实验学时和学分。尽量做到实验课程小型化、层次化,多开课、开小课,实行一人多课、一课多人的授课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社会对专业人才应用能力的要求,以生为本,尊重个性发展,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合理设置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实验教学内容,以保持实验教学内容的前瞻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保持实验教学体系的开放性和整体优化。
第二十六条 实验内容要实现由验证性向设计性和研究性、单一性向综合性和创新性的转变,开设多层次、多模块和形式多样的实验项目,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要,同时也让学生有更多的选择权。
第二十七条 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过程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严格编制和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实行集体备课、讨论教案、首开实验的指导教师试作和试讲制度。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加强实验指导,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推动网络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九条 积极改进实验教学方式和方法,开展课内实验与课外实验、单独实验与团队实验相结合;教师讲授与学生讲授、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的互动教学方式,逐步实现由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向引导式和启发式教学转变,不断提升育人质量。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和保障体系,成立实验教学督导组,加强实验教学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整改,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五章 实验队伍
第三十一条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组织落实中心的各项任务,是中心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心其他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志。
第三十二条 制定详细的实验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支精简、高效、业务过硬、服务意识强的实验技术队伍,强化队伍的主人翁精神,通过增加新鲜血液、在岗人员培训和老同志“传、帮、带”等措施不断提高实验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实验队伍的壮大、稳定和发展,逐步优化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学缘等结构。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实验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进修、培训、参观学习、研讨、调研考察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综合考评体系,建立并完善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规范,运用奖惩制度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量计算方法,逐步实行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实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六条 采取措施鼓励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对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实验教学改革中所取得的成果应予以确认,并承认其工作业绩,并将其工作业绩与职称评聘挂钩,职称评聘应加强教学业绩的影响比重。
第三十七条 可聘请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协助管理实验室和指导学生实验,以解决实验技术人员短缺及工作量繁重等问题。
第三十八条 定期举办工作经验总结交流会,交流工作心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进一步加强开放实验室的管理,设立专项基金推动实验室的开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入室开展实验和课外科技活动,积极收集开放成果,提高实验室的开放水平和效益。
第四十一条 全面加快实验室管理技术平台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实验物资管理系统、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网上预约实验系统、远程记录使用系统、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系统等等,在提高实验室管理效果和水平的同时,也为学生自主学习、因材施教、优生优培营造一个自由宽松的实验环境。
第四十二条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设品牌和特色实验室,扩大中心在校内外的影响力。
第四十三条 制定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在经费和政策上倾斜于利用率和产出效益高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